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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 刘峰:健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2-03-11 浏览次数:934

近年来,金融机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尤其是银行业不良资产清收压力持续加大,采取诉讼手段清收的不良贷款增多,银行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垫款规模居高不下,影响了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效益,也增加了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受理和退费处理工作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近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金融机构诉讼费缓交规定,金融机构等胜诉主体申请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工作全国缺乏统一规范,金融案件诉讼费交纳与财产保全制度还缺乏必要的衔接。根据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尽快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可以申请或提交保函方式缓交诉讼费用。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诉讼费退费工作规范,金融机构也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降低诉讼费支出。


刘峰具体谈到,一是建议尽快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可以申请或提交保函方式缓交诉讼费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金融机构承诺如金融机构因败诉等原因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一定时限内将诉讼费用交纳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未按期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是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诉讼费退费工作规范。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亮点之一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诉讼费收费办法制定。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商财政部组织制定有关诉讼费申退管理办法,明确诉讼费退费的具体时限范围、具体项目、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管理法律制度。


三是金融机构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降低诉讼费支出。金融机构在有关诉讼费法律规范完善过程中,应积极运用探讨诉讼费缴纳免担保制度,努力减少诉讼费垫付。要准确核算诉讼费中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应属于当期营运费用支出的,不应列入诉讼费垫款科目,在财务制度上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规范诉讼费用垫支。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探索、研究诉讼费缓交模式。金融机构还应适应纠纷解决新形势,采取协商、行业协会调解、仲裁解决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争议,积极运用“调仲结合”“诉调对接”“调证对接”等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有效降低金融纠纷解决成本。


内容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