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民生银行芜湖分行:出借出租银行卡
发布日期:2023-10-16 浏览次数:1420
案例简介
某日,一年轻人急匆匆的走入银行大厅,刚到大厅,该年轻人就拿出身份证、银行卡,对着厅堂主管说要取款六万余元。经厅堂主管了解,客户之前未预约取款,问到资金用途时,客户说家里做生意要用钱,问到能否转账时,客户支支吾吾说家里人要用自己不清楚。厅堂主管心中升起警觉,一方面为客户取号办理业务,一方面在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授权后,查询客户流水。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于上周开立,仅在本周存在交易记录,分别于前日转入账户数笔资金,已于当日在ATM机将资金取出,并在今日再次转入该账户数笔资金,因金额超出ATM机单日取款限额,客户随即到柜台要求办理取现。
结合以上特征,柜员和厅堂主管对客户的流水存疑,便询问客户资金来源,客户对其交易情况含糊不清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且交流过程中打电话给他人询问,据此厅堂主管判断该客户账户为他人在使用。通过厅堂主管对客户的进一步劝解,客户终于告知实情,客户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生活费紧缺,在校外经人介绍出借自身银行账户,每月有500元的“租金”。因本次入账款项较多,对方向客户提出协助取款要求,并允诺事成之后再额外给予1000元奖励。厅堂主管向客户解释,出租出借个人账户属于违法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客户连忙表示自己不懂这些相关规定,只以为在帮别人“一个忙”。最终客户报警向警方解释原因,银行为账户添加了暂停非柜面控制。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风险分析
1.面临信用惩戒。2019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发布《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联手惩戒贩卖银行卡和账户的行为,强调会将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的相关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违规出租、出借、买卖账户给他人,被用来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账户所有人可能还要连带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3.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等法律规定,违规出租、出借、买卖账户情节严重的,将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民生银行芜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