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银协积极推动“房屋预抵押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的法律协调工作
发布日期:2016-04-11 浏览次数:4321
为维护芜湖市银行业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金融及房地产消费环境,芜湖市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刘世龙携法律顾问及部分会员单位,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房屋预抵押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座谈和协调。
在3月24日的沟通座谈会上,协会秘书处代表芜湖市银行业,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述了镜湖区法院关于“房屋预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一审判决,对于房地产贷款已经出现不良贷款的处置和今后房地产业务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就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交了建议函。座谈会围绕地方司法判定的延续性、如何保护银行(无过错权利人)合法权益、预抵押优先受偿权成就条件等问题,与市中级法院直接负责审批此类案件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建议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借鉴市中院(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例,统一各区县判决的口径,对银行房屋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效力应予以确认。
此次沟通协调活动后,协会秘书处向全市银行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对涉及房地产按揭贷款的20个会员单位采集了房屋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相关数据;对农行、光大、招商银行等多家案涉银行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进一步反映银行业的呼声和述求情况报告。
4月6日,在协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再次召开银发座谈交流会,刘世龙专职副会长领带农行、光大、招商银行等相关银行分管行长和法律顾问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红柳副院长、市中院民二庭文勇庭长、市中院执行庭胡庆九庭长进行了会谈。
会上,刘世龙专职副会长向市中级法院详细通报了芜湖市银行业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及案件诉讼的现状,“预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对于银行业、房地产市场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利影响和银行业的诉求。请求法院遵从抵押预告登记的立法目的、原则,尊重案件基本事实、尊重各方主体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灵活地适用法律,切实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良好司法及金融生态环境;协会愿意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赴最高人民法院专题汇报,并要求各案涉银行分别向上级机构汇报,力争通过不同渠道的基层情况反映,形成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氛围,以期最高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所突破。
(协会秘书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