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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新规!

发布日期:2022-04-06 浏览次数:527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退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降费!减并港口收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驾照申领、使用、扣分有新规定

公安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举措;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此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外贸企业,综合保税区新增跨境电商等新兴业务

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等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保险机构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新版《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修改后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